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3民初108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山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傅庄镇张旦子村。
法定代表人:陈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西藏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晋煤中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长治路303号大生科技楼903室。
法定代表人:曹冶安,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山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晋煤中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0)晋0823民初10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晋煤中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37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山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晋煤中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故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晋煤中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370000元的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解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贾红旗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刘冰心
书 记 员 朱康宁
书 记 员 朱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