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煤中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鸿海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晋煤中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581民初2149号
原告:河南鸿海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产业集聚区城西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MA3X9LJH9R。
法定代表人:魏志远,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江波,男,河南鸿海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慧慧,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煤中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长治路303号大生科技楼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62451764T。
法定代表人:曹治安。
原告河南鸿海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晋煤中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本院于立案后当日依法向原告河南鸿海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高平市人民法院预交(退还)案件受理费通知单,告知原告河南鸿海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在接到该通知单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截止2020年8月4日24时,原告河南鸿海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晋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尚瑶瑶
书 记 员 申晨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