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581民初1128号之二
申请人:无锡领航过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新屯横路**。
法定代表人:陈丹丹,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鸿,江苏伟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晋煤中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长治路**大生科技楼**/div>
法定代表人:曹治安。
申请人无锡领航过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晋煤中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20)晋0581民初112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晋煤中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太原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为141000684018170065765内的存款430000元,无锡领航过滤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领航过滤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晋煤中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太原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为141000684018170065765内的存款43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卫山
二0二0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玲霖
书 记 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