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华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华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1民初2752号
原告:辽宁华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庄严,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继正,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告:才文杰,男,199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承德市,身份证号xxxx。
被告: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高新区大学科技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毛新刚,职务:经理。
原告辽宁华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才文杰、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辽宁华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华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海彬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敖绮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