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华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华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1302民初3557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辽宁华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春阳,朝阳市龙城区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一***,汉族,男。
被告二绥中诚信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
负责人许洪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廷才,辽宁红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1、要求确认原告经济损失89,537元,含施救费500元、修理费43,037元、评估费6,000元,停运损失费40,000元。
2、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并负担诉讼费。
2021年7月30日21时01分,***驾驶辽PX**号重型货车(该车在被告三处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雨天路滑发生侧翻,致本车车损及梁万超停在施工路段的徐工双驱双振133号压路机(该车系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以44万元购买自沈阳博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受损,无人员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负全部责任,梁万超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施救费500元。辽宁金城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接受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事故车辆维修费用、停运损失进行评估,并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评估结论:事故车辆维修费用43,037元(已扣除残值500元);停运损失费用500元/日。原告为此交纳评估费6,000元。
被告***、绥中诚信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无书面答辩意见。
交警部门认定***驾驶车辆侧翻致原告压路机受损,***负全部责任、梁万超无责任,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本院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予以采信。被告***、绥中诚信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事故车辆投保了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应诉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原告所支付的施救费、维修费、评估费合计49,537元中47,537元由应诉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另2,000元可与承保事故车辆交强险保险公司协商或者另行诉讼。原告主张停运天数按事故发生之日至2021年10月20日(依沈阳博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出具完工证明)80天计算时间过长,根据事故发生之日至维修完工、特种车辆维修、结合评估工时费等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停运天数为50日,原告停运损失为25,000元。原告停运损失由***及绥中诚信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辽宁华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车辆施救费、车辆维修费、评估费计47,537元。
二、被告***、绥中诚信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辽宁华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停运损失25,000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内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806元(已减半收取),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负担529元,由被告***、绥中诚信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8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谷长久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马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