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华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02民初1647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申请人:***,女,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代理人:何明明,辽宁怡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华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3MA0QD3H599,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一段创客大厦5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永辉,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辽宁华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辽宁华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华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在朝阳银行营业部的024×××36账户内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欣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