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市城乡规划勘测设计院

龙井市城乡规划勘测设计院与延边中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龙执字第421号
申请执行人龙井市城乡规划勘测设计院。
被执行人延边中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井市城乡规划勘测设计院与被执行人延边中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执行一案中,2013年9月30日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一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10230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龙执字第421号案件对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一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金成一
执行员*光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