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115执547号
上海光军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与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的(2020)苏01民终79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光军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0日签订的《和解协议》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撤销;上海光军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428000元;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上海光军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运输费2302488.95元。相冲抵后,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光军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运输费874488.9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9504元,由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606元,上海光军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4898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33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364元,由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973元,上海光军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39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014元,由上海光军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6621元,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393元。
因被执行人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光军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光军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115执5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耀东
审 判 员 秦俊华
审 判 员 尹之荣
法官助理 朱秋艳
书 记 员 张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