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1民终3726号
上诉人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德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泵阀总厂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德邦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191民初3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南京德邦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82元,减半收取6691元,由上诉人南京德邦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董 岩 松
法官助理 徐晶晶
书 记 员 李 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