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皖1021执恢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歙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紫霞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790112196E。
法定代表人:方卫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黄山三邦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796421264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三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横溪镇横云南路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51299306C。
法定代表人:*家爱,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善桥工业集中区德邦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77021628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智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太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67370333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申请执行人歙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山三邦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南京三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爱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黄山三邦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南京三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本金107794.7元,另本院强制扣划各被执行人名下已被本院冻结的部分款项36364.77元。申请执行人歙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为由,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1021执恢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