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304民初3850号
原告: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经济开发区东善桥工业集中区德邦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7702162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泰格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经济开发区纬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34984897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泰格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按规定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