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87执112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核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凤城街道益港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善桥工业集中区德邦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核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协商自行解决,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2022)鲁0687执1129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687执112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