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11财保48号
申请人:无锡市星达石化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费新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国蓉,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南京三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市星达石化配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三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无锡市星达石化配件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三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市星达石化配件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三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4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