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未民桥初字第00870号
原告***,女,1964年1月2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钊,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8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鑫安安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陕西鑫安安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聪焕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6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1493元,退还原告1493元。
审判长王革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汶辉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庞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