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飞来者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湖南洲际航空技术有限公司、云南飞来者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执614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洲际航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
法定代表人:郑玲玲。
被执行人:云南飞来者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大板桥街道办事处长水航城**地块**
法定代表人:赵旗。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湖南洲际航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飞来者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国内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0)云01执747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20年8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072,003.34元及利息,执行费33120.00元。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其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云南飞来者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的银行、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车管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笔应收货款,但因质保期未届至,故暂未能进行扣划。除此以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财产暂时无法处置,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电话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财产线索,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诚
审判员 邹序金
审判员 唐建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钟建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