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102执3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代理人:蔡雅晨、束永明,云南耀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腾飞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创意英国剑桥图书馆4幢牛津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60411806N。
法定代表人:董泽先,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腾飞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2019年9月1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腾飞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云0102执33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靖峰
审 判 员 张 赟
人民陪审员 江常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申才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