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腾飞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02财保161号
申请人:***,女,汉族,1973年2月1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申请人:***,男,彝族,1973年9月26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申请人:云南腾飞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创意英国剑桥图书馆4幢牛津街1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云南腾飞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人民币4588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云南腾飞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人民币4588000元的财产(具体查封的财产内容以本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