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云景晖电梯有限公司

杨某与贵州云景晖电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601民初2090号
原告:杨某,男,1987年4月5日生,住址:贵州省遵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俊辉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云景晖电梯有限公司,住址:贵阳市观山湖区国际会议中心D区D4栋(F)8层1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贵州云景晖电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贵州新峰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