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与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92民初2037号之一
原告:***,男,198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汇智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常漕路降子段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保全费348元,合计6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唐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