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鑫盾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国泰怡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18民初11693号
原告:上海鑫盾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茅玉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子乾,上海申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南京国泰怡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原告上海鑫盾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公司”)、南京国泰怡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南通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子乾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鑫盾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631,530.40元;2.判令两被告偿付逾期付款利息(以631,530.4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4月14日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8日,南京国泰怡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告自2015年年底起向被告国泰南通分公司供应消防设备及配件。2018年3月29日,原告与国泰南通分公司签订合同结算确认书,王丽兵作为国泰南通分公司的负责人签字确认结欠原告货款55万元。2019年1月16日,王丽兵在未结款项目明细单上签字确认原告于2018年4月至12月发货的81,530.40元未支付,故国泰南通分公司共计结欠原告货款631,530.40元。原告认为,国泰南通分公司作为国泰公司的分公司,其民事责任应由国泰公司承担。因两被告至今未付款,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国泰公司、国泰南通分公司均未作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合同结算确认书1份,证明被告国泰南通分公司确认结欠原告货款55万元的事实;
2.未结款项目明细1份,证明被告国泰南通分公司确认双方结算后原告又供货81,530.40元被告未付款的事实。
被告国泰公司、国泰南通分公司均未发表质证意见亦未提供证据。
鉴于两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据效力,并据以确认原告所述属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国泰南通分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供货后被告国泰南通分公司未支付相应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故原告要求国泰公司支付货款并偿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国泰南通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当庭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鑫盾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31,530.40元;
二、被告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鑫盾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631,530.4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4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上海鑫盾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15.30元,减半收取计5,057.65元,由被告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潘志毅
书记员  叶舒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发布)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