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潍坊名轩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25执98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志岗,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名轩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庆光,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名轩置业有限公司昌乐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海之,经理。
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名轩置业有限公司、潍坊名轩置业有限公司昌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725执9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德军
审判员  刘 强
审判员  田 政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执行员  陈明军
书记员  冯庆磊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25执98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志岗,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名轩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庆光,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名轩置业有限公司昌乐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海之,经理。
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名轩置业有限公司、潍坊名轩置业有限公司昌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725执9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德军
审判员  刘 强
审判员  田 政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执行员  陈明军
书记员  冯庆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