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台州市万好万家华庭业主委员会、南京国泰怡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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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1002民初1025号



原告(反诉被告):台州市万好万家华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万好万家华庭小区。




负责人:陈彪,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日康,浙江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南京国泰怡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新世纪商城新联路122号。




负责人:黄伟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晨,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第三人):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宁双路28号汇智大厦B区9楼901-906室。




法定代表人:江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台州市万好万家华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万家华庭业委会)与被告南京国泰怡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国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于2020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于当日受理。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万家华庭业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日康,被告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晨两次均庭参加诉讼,被告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的负责人黄伟林于第一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国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庭审结束后,万家华庭业委会与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均要求庭外和解。届期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家华庭业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解除万家华庭业委会与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于2017年6月签订的《万好万家华庭小区消防设施维修工程承揽合同》(以下简称维修工程承揽合同)、于2019年9月7日签订的《万好万家华庭小区消防设施维修工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工程款344000元;三、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给原告违约金137600元。事实与理由:南京国泰怡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8日更名为江苏国泰怡安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2016年1月5日,南京国泰怡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椒江设立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2017年6月,万家华庭业委会与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签订了一份维修工程承揽合同,由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承揽维修万好万家华庭小区(以下简称万家华庭小区)所有的消防设施。维修期60天,合同总价款688000元,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合同总款的45%,剩余部分作为质保金,合同还约定维修的消防工程范围,维修质量要求等。2017年6月12日,万家华庭业委会向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支付了第一期工程款344000元。因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未能按上述合同履行维修义务,万家华庭业委会与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又于2019年9月7日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万家华庭小区消防设施维修工程乙方自2019年9月8日至2019年10月15日完成维修,共计37天。如超过约定维修期限,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将以2000元每天,从维修开始第37天后起,按超出违约天数的赔偿金额赔偿给万家华庭业委会。补充协议签订后,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未能在此期限内完成合同所约定的维修工作,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万家华庭业委会多次联系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指派专业人员来完成维修工作,但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拒绝继续维修。2020年8月份,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系万家华庭小区物业管理方)委托浙江合评检验有限公司对万家华庭小区的消防设施功能性项目进行检查测试。经检测,主控项目共52项,其中合格23项,不合格29项;一般项目共45项,其中合格32项,不合格13项。2020年9月10日,万家华庭业委会向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经邮政投递至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后,该公司拒收。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完成维修工作内容的违约行为,导致万家华庭业委会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万家华庭业委会有权与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解除合同。




被告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辩称,万家华庭业委会诉讼请求不属实。南江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已经完全履行维修工程承揽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2018年原告委托第三方台州市方宇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宇公司)检测,检测合格。该合同约定质保期内(老设备6个月,新设备两年),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已经履行质保义务。但万家华庭业委会尚欠被告工程余款34余万元未付。2019年9月7日,万家华庭业委会与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属实,但该协议并维修工程承揽合同内容的补充。万家华庭业委会对消防设施未正常养护,将消防法规定的小区设备维护义务转嫁给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利用未付款的优势地位强迫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签订这个补充协议。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为履行补充协议,另产生直接维修费用壹拾余万元。万家华庭业委会诉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已经完成了承揽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维修义务。




被告江苏国泰公司未答辩。




反诉原告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一、判令万家华庭业委会支付合同余款310000元,并以3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8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判令万家华庭业委会支付质保金34000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三、判令万家华庭业委会支付实际产生的直接维修费149850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庭审中,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将第一项及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利息损失起诉算时间变更为2018年1月20日,其余诉讼请求不变。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1日,万家华庭业委会邀请台州市新吉安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对万家华庭小区消防设施进行了年度检测(消防法规定需年检),检出107项消防不合格。2016年8月10日,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等多家消防维修单位对现场进行了考察,认为万家华庭小区建于2008年,其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生产于2008年1月,部分设备生产于2007年12月,至2016年已经运行8年。由于电子产品的有效寿命一般为10年,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已经进入寿命后期,火灾自动报警设备修好后误报警也会相当多,建议更新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出于费用问题,万家华庭业委会最后决定对小区消防设施进行能维修的维修,不能维修的局部更换。2017年5月10日,经多家多次现场重新勘察、议标和制定方案,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以报价79.2285万元为标准下浮到68.8万元的维修价格中标。双方自2017年7月签订维修合同,并于2017年9月1日进场施工,于2017年10月30日完成维修任务,2017年12月18日提交了完工和结算报告。2018年1月,万家华庭业委会自己邀请了方宇公司对台州万家华庭小区维修后的消防设施进行了检测,并签订了检测合同。2018年1月20日,方宇公司出具了检测报告,检测意见为合格,同时检测费用为2万元。但万家华庭业委会以成员忙于换届选举,新老业委会成员相互推诿、拖欠不支付工程款,消防设施维修款至今未支付。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对万家华庭小区的消防维修工程已于2017年10月30日完成。按照维修工程承揽合同第五条(二)的约定的,新设备保修期24个月,自2017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10月29日,老设备保修期6个月,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止。2018年11月1日,万家华庭业委会被椒江区白云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通知整改,因此2019年6月万家华庭业委会重新邀请了台州市安科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对万家华庭小区消防设施进行了年度检测,提出来7个不符合项的检测意见。万家华庭业委会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以扣住不发的工程款为条件,要求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对小区进行维护。后经椒江区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社区人员、业委会、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协商,针对检测公司提出的不符合项内容,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按照《施工方案》进行了维修,实际产生了直接维修费149850元。




反诉被告万家华庭业委会辩称,针对反诉第一项关于工程款余款及质保金的请求,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万家华庭小区的消防设施未验收合格。根据维修工程承揽合同第四条及第七条约定,本案工程质量不合格,该工程款的付款条件未成就。万家华庭业委会有权拒付。针对反诉请求第二项关于维修费14余万元,该款已经包含在维修工程承揽合同约定的价款内,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无权重复主张。




反诉第三人江苏国泰公司未作陈述。




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6年6月1日,浙江新吉安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向浙江开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万家华庭服务处出具检测建议书一份,明确万家华庭小区的消防设施存在107条需要及时落实整改的问题,提示为部分送风机故障不能启动,送风量未知(6#楼楼梯间送风量不足),地下室部分排烟故障不能正常启动。2017年5月11日,万家华庭业委会与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签订维修工程承揽合同,约定万家华庭业委会为甲方,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为乙方,根据消防法有关规定,现甲方将小区内所有的消防设施的维修工作委托给乙方。维修服务的消防工程范围详见附件(工程计算书),维修质量要求:乙方的维修结果应满足日常使用要求,维修依据包括下列标准在内的国家及地方性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33/1067-20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本次消防系统维修期限为签订合同后60天,本合同总价款为688000元,当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本合同款的50%,维修工程完成并经双方验收确认后,支付本合同款的45%,剩余部分作为乙方的质保金。乙方负责本合同范围内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工作,以确保整个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乙方对本次工程新设备维修内容提供为期24个月的质保期,老设备6个月质保期自双方共同验收或者经有关部分认定后起算。质保期内,如甲方自主检查或有关部门检测,发现质量问题或使用故障的,甲方应及时电话或书面告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应派遣专业人员到场进行维修。维保期届满后,甲乙双方应共同对本合同所涉及的工程范围做最后认定,双方对工程质量没有异议的,或对发现的问题维修完成,甲方应在合格结论确认后的7日内,将扣除必要费用的质保金的剩余部分返还给乙方(该款项为无息返还)。本次维修的内容,以《维修报价单》中的《工程计划书》为准,如实际施工有施工内容变动的,乙方应征甲方同意后进行维修,以实际工程完工后结算。2017年12月21日,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出具收款收据给万家华庭业委会,载明收到消防设施维修费344000元。2018年1月2日,万家华庭业委会与方宇公司签订建筑消防检测技术服务合同书,约定万家华庭业委会为甲方(委托方),方宇公司为乙方(受托方),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指定工程内的建筑消防设施实施即时检测,工程名称为椒江万家华庭小区,检测类别为年检,检测项目包括消防供配电、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广播及警报装置、消防通讯、防火隔离。合同规定检测项目完成后,乙方就甲方委托检测工程出具检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2018年1月20日,方宇公司出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该报告内容为2018年1月20日万家华庭小区的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火灭火系统、消火栓给水系统、防排烟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及警报装置、消防通讯、防火分隔、消防电梯消防设施进行了检查检测,其中防排烟系统检测依据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验收规范》GB50116-2007,检测结论为主控项目共检测54项目,均合格;一般项目共检测49项,其中合格45项,不合格4项。不合格项为防排烟系统中余压、机械排烟口风速、排烟风量。2018年椒江区白云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站出具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内容为2018年11月1日,单位派员到你单位于白云山中路199号的万家华庭进行消防检查,发现存在下述火灾隐患问题:1、消防室消防主机处于报警故障;2、未取得年度消防设施检测报告;3、管道井堆放杂物;4、电缆井桥架封堵不到位;5、高层建筑虽已安装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设备,但未联网;6、物业服务企业未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演练(照片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2018年11月15日前整改完毕。2019年9月7日,万家华庭业委会作为甲方,与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消防设施维修工程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经协商,万家华庭小区消防设施维修工程乙方自2019年9月8日至2019年10月15日完成维修,共计37天。如超过约定维修期限,乙方将以贰仟元一天为单位,从维修开始第37天后起,按超出违约天数的赔偿金额赔偿给甲方,且甲方应在一周之内出具检测报告。万家华庭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委托浙江合评检验有限公司进行检测,由浙江合评检验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出具年度检测报告,该份检测报告明确对防排烟系统检测依据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验收规范》GB50116-2007,该检测报告对防排烟系统中余压、机械排烟口及排烟风量均未进行检测。2019年12月12日,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出具完工汇报书,该汇报书载明工程名称为万家华庭小区消防维修工程,开工日期为2017年7月1日,完工日期为2019年12月12日,完工标准达到情况为已完成合同约定的维修内容,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已整改完成。所附工程汇报书载明进场时间为2019年9月12日。




以上事实有万家华庭业委会提供的维修工程承揽合同、补充协议、2020年8月19日的年度检测报告、收款收据及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提供的2016年6月1日检测意见书、2018年1月2日消防设施检测合同、2018年1月20日年度检测报告、2019年12月12日完工汇报表并结合万家华庭业委会、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的庭审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万家华庭业委会与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签订的维修工程承揽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除补充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外,其余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万家华庭业委会与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签订维修工程承揽合同的时间为2017年5月,与方宇公司签订建筑消防检测技术服务合同书的时间为2018年1月2日,方宇公司于2018年1月20日出具的年度检测报告能够较为真实反映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对涉案工程的进展情况,该份检测报告所记载的不合格项目,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辩称需要更换设备,已经超出维修工程承揽合同报价范围,万家华庭业委会已经明确要求不再更换设备,但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辩称主张,本院无法认定截至2018年1月20日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对方宇公司出具的年度检测报告中所载明的不合格项目涉及的工程实际完工。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认为浙江安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出具的年度检测报告能够反映此时万家华庭小区的防排烟系统中余压、排烟风量均已经合格,但即使该年度检测报告真实,该年度检测报告针对防排烟系统所采用的标准并非维修工程承揽合同所约定的质量标准,故该年度检测报告无法反映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对万家华庭小区防排烟系统的实际维修情况。根据以上分析,万家华庭业委会与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于2019年9月7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应当认定为对维修工程承揽合同的补充,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要求万家华庭业委会支付2019年的维修费用无依据。该补充协议约定了工期,并要求甲方(万家华庭业委会)在一周之内出具检测报告。2019年12月8日万家华庭小区物业服务单位所载明的11月27日至12月2日万家华庭消防维修还存在的问题上备注除消防主机外,以上故障已修复,该证据显然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已经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维修,而万家华庭业委会未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在一周内(2019年10月22日前)出具检测报告,现万家华庭业委会于2020年8月出具检测报告,且该检测报告对于方宇公司年检检测报告中的不合格项目未再进一步标为示不合格,据此本院认为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已经履行了维修工程承揽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万家华庭业委会应当支付维修工程承揽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根据维修工程承揽合同约定,万家华庭业委会应当在维修工程完成并经双方验收确认后支付本合同款的45%,结合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制作的完工汇报书载明工程结束日期为2019年12月12日,故万家华庭业委会应当在2020年12月12日支付合同款309600元,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可主张自该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于万家华庭业委会主张的违约金,本院认为补充协议约定工程完工日期为2019年10月15日,而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自认的完工时间为2019年12月12日,显然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存在违约,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起算时间为从维修开始第37天起算,故起算时间应为2019年10月19日,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依职权调整为以合同款68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计算为24768元,江苏国泰公司应当对其分支机构即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的债务清偿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对于涉案质保金的支付,维修工程承揽合同约定,维保期间内,双方应共同对本合同所涉及的工程范围做最后认定,双方对工程质量没有异议的,或对发现的问题维修完成,甲方应当在合格结论确认后的7日内,将扣除必要费用的质保金的剩余部分返还给乙方(该款项为无息返还),同时该合同约定乙方对本次工程新设备维修内容提供为期24个月的质保期,老设备6个月质保期自双方共同验收或经有关部门认定后起算。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所提供证据尚不足以明确涉案工程的具体完成时间,本院认为2018年1月20日方宇公司所出具的年度检测报告能够反映涉案工程的完成情况,除该年度检测报告显示不合格项目外,其余工程的维保期应当自2018年1月20日起算,维保期至2020年1月20日届满,万家华庭业委会申请对涉案工程进行鉴定,不符合鉴定条件,本院对万家华庭业委会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该年度检测报告所显示的不合格项目,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庭审中陈述该不合格项目(防排风系统)的解决方案为更换设备,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所提供完工汇报书所载明的工程结束日期为2019年12月12日,本院认为所换设备的维保期应当自2019年12月12日起计算,显然该部分设备的维保期尚未届满,故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要求支付质保金的期限尚未届满。根据以上分析,万家华庭业委会主张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万家华庭业委会的诉讼请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驳回。国泰公司台州分公司的反诉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驳回。江苏国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国泰怡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台州市万好万家华庭业主委员会违约金24768元。




二、驳回原告台州市万好万家华庭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反诉被告台州市万好万家华庭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反诉原告南京国泰怡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工程款3096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20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四、驳回反诉原告南京国泰怡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262元(已减半),由原告台州市万好万家华庭业主委员会负担4043元,由被告南京国泰怡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1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618元,由反诉原告南京国泰怡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负担2574元,由反诉被告台州市万好万家华庭业主委员会负担29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超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管仕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