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泰兴市万圣钢材有限公司、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1283民初6484号 原告:泰兴市万圣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通江128号-11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道创业富民中心二楼202室。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兴市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305号7-A、B、C座。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泰兴市万圣钢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圣公司)与被告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消防泰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后,万圣公司申请追加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公司)为被告。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国泰消防泰兴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国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国泰消防泰兴分公司、**立即支付所欠的货款3492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22年5月1日起按月息2%标准支付至还清为止,暂算至2022年9月28日为34454元);2.判令国泰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国泰消防泰兴分公司、**、国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万圣公司与国泰消防泰兴分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货款金额为449200元,约定4月15日支付200000元,4月底前支付尾款。国泰消防泰兴分公司未能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截至今日,仅收到100000元货款。万圣公司追要多次无果,现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国泰公司立即支付所欠货款370200元。同时,要求国泰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国泰消防泰兴分公司、**共同辩称,对诉状中所称的欠货款349200元无异议,但对**所出具给万圣公司的还款承诺书不予认可。其中,对还款时间以及所约定的月息2分不予认可,**与万圣公司约定的月息2分明显偏高,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另外,万圣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中并没有提供买卖合同的复印件,对相关事实无法质证,对本案所涉的其他情况,将在举证质证时进行确认。如经国泰消防泰兴分公司授权给**,则国泰消防泰兴分公司将对**的行为予以认可,认可**为职务行为,由国泰消防泰兴分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泰公司未作答辩,亦未举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3月3日,国泰消防泰兴分公司(甲方)与万圣公司(乙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镀锌管,金额为449200元;自合同签订后下单5天内交付,由乙方负责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交货;货款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无预付款,货到现场验收合格一个月内支付至验收合格品总额的100%。该合同下方甲方一栏载明委托代理人为**,**本人签名,并盖有国泰消防泰兴分公司合同专用章;乙方一栏载明委托代理人为***,***签名,并盖有万圣公司合同专用章。合同签订后,万圣公司按约向国泰消防泰兴分公司指定地点送货,国泰消防泰兴分公司未支付货款。2022年4月10日,**向万圣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载明:“甲方: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乙方:泰兴市万圣钢材有限公司。鉴于甲方与乙方于2022年3月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编号:WSGC-2022-03-03,货款金额为449200元。约定货到现场验收合格,4月15日付款20万元,月底之前支付尾款。因甲方原因造成未及时支付乙方货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于2022年4月底结清货款,若本月底甲方未能支付乙方货款根据总货款的金额按月计算2分利息直至甲方本金加利息支付乙方日期为止。”国泰消防泰兴分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支付100000元后未再支付剩余货款,万圣公司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 诉讼过程中,本院依万圣公司的申请,对国泰消防泰兴分公司、**、国泰公司名下价值360000元的财产进行了诉讼保全。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万圣公司与国泰消防泰兴分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万圣公司按约供货后,国泰消防泰兴分公司理应支付相应的货款,现国泰消防泰兴分公司仅支付100000元,尚欠349200元货款未付,万圣公司有权要求国泰消防泰兴分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49200元。**作为国泰消防泰兴分公司的员工,其出具还款承诺书的行为系职务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国泰消防泰兴分公司承担。故万圣公司要求**支付剩余货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国泰消防泰兴分公司未按还款承诺书的约定于2022年4月底前付清货款,构成违约,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在还款承诺书中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按月息二分计算,该标准过高,且万圣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国泰消防泰兴分公司违约产生损失的实际情况,故本院结合本案实际,酌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国泰消防泰兴分公司系国泰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国泰公司应对国泰消防泰兴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国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泰兴市万圣钢材有限公司货款349200元,并承担自2022年5月1日起以3492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泰兴市万圣钢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4元,减半收取计3427元,保全费2320元,合计5747元,由泰兴市万圣钢材有限公司负担247元,由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500元(此款泰兴市万圣钢材有限公司已垫付,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负担的5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泰兴市万圣钢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朱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