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281执438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305号7-A、B、C座。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江苏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性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
本院依据(2021)黑1281民初75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追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材料款和工程款共计2,916,24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给付申请执行人材料款和工程款共计2,916,240.00元及利息的义务。经网络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对外投资,线下调查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依法执行,再次依法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追偿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何 冰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刘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