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002民初3145号
原告:方xx,女,1995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
被告: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汪xx,经理。
被告: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原告方xx与被告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方xx于202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方xx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xx撤回对被告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