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与上海宝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3民初12833号
原告***,男,汉族,1946年1月3日生,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金万斛与被告上海宝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金万斛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万斛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张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