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宝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松江复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1393号 原告:上海宝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668号1幢5层B区12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松江复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中路89号。 诉讼代表人: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原告上海宝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松江复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 原告上海宝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1月,原、被告签订监理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项目提供监理服务。后书暗访多次签订补充协议延长监理服务期限。被告支付部分监理费用,至今尚欠180,000元,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未付款项180,000元。 被告上海松江复华实业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现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于2023年4月20日裁定受理被告上海松江复华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本案应当移送该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 平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