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市政设施运行管理中心

**、天津市河西区市政设施运行管理中心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03执496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河西区市政设施运行管理中心,住所天津市河西区江苏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103MB0T69848A。
法定代表人:孙立元,该中心主任。
本院在执行**与天津市河西区市政设施运行管理中心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2019)津02民终1838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由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3执49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朔
代理审判员  孙晓炜
代理审判员  戴世琪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同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