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市政设施运行管理中心

天津市河西区毅群裁缝店、天津市河西区市政设施运行管理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津02民终30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河西区毅群裁缝店,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首创城明景苑41号904。
经营者:陈立群,女,196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首创城明景苑41号904。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田,天津精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市政设施运行管理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洪泽路9号。
法定代表人:孙立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宁驹,天津巨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河西区毅群裁缝店(以下简称毅群裁缝店)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河西区市政设施运行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政运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3民初15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毅群裁缝店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市政运管中心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市政运管中心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房屋租金51333元与事实不符,按年租金28000元计算,实际承租47平米,每平方米年租金为596元,35平方米应为38000余元;毅群裁缝店曾多次维修房屋,支付费用达20000余元,该费用应由市政运管中心支付,双方协商过停止营业事宜;2018年1月2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只是毅群裁缝店配合检查工作而签订,不是自愿签订。
市政运管中心辩称,不同意毅群裁缝店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市政运管中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毅群裁缝店给付市政运管中心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房屋租金51333元,违约金76020元(合计:127353元);2.本案诉讼费由毅群裁缝店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市政运管中心、毅群裁缝店原系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天津市河西区市政管理局于2015年4月依据津西委[2015]17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文件被撤销。2015年10月,依据津西编字[2015]22号《关于组建天津市河西区市政设施运行管理中心的批复》文件组建市政运管中心,原天津市河西区市政管理局的职能和责任全部由市政运管中心承接,市政运管中心、毅群裁缝店方于2018年1月2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市政运管中心名下使用的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路××号房屋中的一间平房(建筑面积35平方米)出租给毅群裁缝店经营使用,租期自2018年1月2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每年租金为28000元,合同还约定如拖欠租金,则每天按应缴的租金的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合同签订后,毅群裁缝店未向市政运管中心支付租金。合同到期后,双方亦未续签。毅群裁缝店于2019年10月31日已将诉争房屋腾空交还市政运管中心。市政运管中心以毅群裁缝店未缴纳租金为由,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市政运管中心、毅群裁缝店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规定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市政运管中心将涉诉房屋交付毅群裁缝店使用,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毅群裁缝店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毅群裁缝店未按约定给付房屋租金,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市政运管中心要求毅群裁缝店支付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房屋租金51333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市政运管中心要求毅群裁缝店按照本金51333元,日千分之三为标准,支付自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违约金76020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合同未约定违约金,且毅群裁缝店并非故意拖欠,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毅群裁缝店支付市政运管中心自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房屋租金51333元;二、驳回市政运管中心要求毅群裁缝店支付违约金76020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7元,减半收取1423.5元,由市政运管中心负担823.5元,由毅群裁缝店负担600元。
二审中,毅群裁缝店提交证据一组:诊断证明书一张、住院证明三张,证明陈立群的儿子患有尿毒症,2017年12月-2019年4月住院三次。
市政运管中心没有提交新证据。
市政运管中心质证意见为真实性认可,不认可关联性,本院认证认为,该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4日,陈立群向市政运管中心提出个人申请,主要内容为,本人郑重承诺,2019年10月本人将对是否继续经营做出最终决定,如继续经营,将在10月1日前补齐房租,与贵单位重新签订合同,按期缴纳房租。如不经营将所欠房租补交齐全,并将该房屋还给贵单位。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毅群裁缝店虽主张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结合其提交的个人申请,一审认定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并无不当。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市政运管中心将涉诉房屋交付毅群裁缝店使用,毅群裁缝店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毅群裁缝店未按约定给付房屋租金,一审认定毅群裁缝店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河西区毅群裁缝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郭秀红
审判员  杨宝华
审判员  吴晓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