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市政设施运行管理中心

***与天津市河西区市政设施运行管理中心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3民初3654号
原告:***。
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市政设施运行管理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河**洪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103MB0T69848A
法定代表人:孙立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市政设施运行管理中心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振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晓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