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汉诚玖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鄂0115民初5411号
原告:武汉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湖北长江产权流动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负责人:周浦庆,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汉诚玖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国军,经理。
第三人:湖北心连心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宏德***。
负责人:***,经理。
原告武汉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德公司)与被告***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德公司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武汉汉诚玖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诚玖远公司)、湖北心连心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心连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腾退占有使用的位于江夏区纸坊街古驿道宏德地产办公楼(M2M3,1-2层,建筑面积554.6平方米)。2、***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1,042,648元(按每月每平米40元,计算47个月)。审理中宏德公司变更诉讼请求:1、***腾退占有使用的位于江夏区纸坊街古驿道宏德地产办公楼(M1M2/1-4#,1-2层,建筑面积554.6平方米)。2、***支付2014年9月5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法院裁定受理破产之日的房屋占用费585,657.6元(26.4个月)。3、***支付2016年11月18日至房屋腾退之日的房屋占用费(40元/㎡×554.6平方米×期限)。4、***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宏德公司因资不抵债,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根据*自爱的申请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鄂0115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对宏德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年11月25日指定湖北长江产权流动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担任其管理人。2017年6月28日,宏德公司书面通知***返还擅自占用的江夏区纸坊街古驿道宏德地产办公楼(M1M2,1-2层,建筑面积554.6平方米),但***至今未按通知履行。
***辩称,***未收到宏德公司返还房屋的书面通知。宏德公司差欠***借款不能按期偿还,出具《承诺书》将上述房屋无偿交与***使用,不属于擅自占用。宏德公司主张的租金没有依据。根据《承诺书》的许诺,交付的房屋具有抵押性质,宏德公司清偿借款后方可主张返还。
汉诚玖远公司、心连心*******未*述意见。
根据当事人*述和经审核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9月3日,宏德公司与***签订《借款合同》,向***借款31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9月2日起至同年10月1日止。次日,《借款合同》办理了公证。2016年11月18日,本院依法受理宏德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后依法确认了***申报的债权。
2014年9月3日,宏德公司向***出具《承诺书》:“鉴于本公司与***之间签订的编号为20140902号《***与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310万借款合同》,本公司承诺,如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本公司无条件将现在使用的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古驿道宏德地产办公楼交付给***,直至该笔借款还清为止。”
2018年3月15日,宏德公司管理人召开***债权专题审核会议,***认可宏德嘉园M1M2办公楼由其占有使用。
经本院现场查验,上述房屋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古驿道180号,栋号M1M2,房号1-4#,所在层1-2层,建筑面积554.6平方米,于2007年7月20日登记于宏德公司名下。汉诚玖远公司实际占有该房,并将之一部分出租与心连心*******经营。
本院认为,基于双方就《承诺书》字面意思为“房子给***用,还钱了就返还”的解释,按照意思自治原则,本院予以认可。由于该房屋系不动产,且移转了占有,按照物权法定之内容强制和类型强制,《承诺书》不发生担保物权设立效果。***主张“具有抵押性质”,本院不予采纳。《承诺书》亦未明确***占有房屋期间应承担对价,宏德公司主张相应期间房屋占用费的请求,缺乏约定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经规范解释,《承诺书》设立的是无偿的借用合同关系,且无效力上的瑕疵,合法有效。破产程序系为保护债权人公平受偿权的一种概括统一的清偿程序,我国《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故《承诺书》约定“还钱了就返还”的履行顺序将会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也属于法律上履行不能的情形,构成《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可以解除的合同。鉴于宏德公司主张返还房屋的请求,在法律的逻辑上包含了解除合同,本院依法确认该合同于宏德公司庭审中对承诺书提出反驳之日起(即2018年10月25日)解除。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规定,宏德公司有权主张自解除之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没有提出证据抗辩宏德公司主张的每月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本院酌定采纳该标准。间接占有人***与直接占有人汉诚玖远公司、心连心*******三方之间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汉诚玖远公司、心连心*******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依法审理。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武汉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古驿道180号房屋(栋号M1M2,房号1-4#,所在层1-2层,建筑面积554.6平方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武汉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每月每平方米40元标准,自2018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
三、驳回武汉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4元,减半收取7092元,由武汉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637元,由***负担4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竹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