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重庆气体压缩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南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16724号
原告:重庆气体压缩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东风新四村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西南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气体压缩机厂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南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气体压缩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天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气体压缩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邢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