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山东***锐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西南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8231号
原告:山东***锐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市。
法定代表人:谭树禄,经理。
被告:西南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健,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锐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南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锐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山东***锐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山东***锐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南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25元,由原告山东***锐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陶丽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区慧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