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淮北市森化碳吸附剂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15534号
原告:淮北市森化碳吸附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朔里镇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李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南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陈健。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市森化碳吸附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淮北市森化碳吸附剂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北市森化碳吸附剂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淮北市森化碳吸附剂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北市森化碳吸附剂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淮北市森化碳吸附剂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654元,减半收取2827元,由原告四淮北市森化碳吸附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陶丽梅
二〇二〇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