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6民初10342号
原告:上海延维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厦门百利达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厦门百利达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延维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百利达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厦门百利达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延维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百利达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厦门百利达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百利达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延维环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荣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