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百利达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开至贸易有限公司、厦门百利达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15383号 原告:厦门开至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市思明区会展南里99号2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556218259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家,福建***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百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501室第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12001282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首***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首***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厦门开至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百利达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厦门开至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开至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开至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厦门开至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