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百利达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国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2民终4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国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宏,福建天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代理人***,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代理人**,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厦门百利达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龙海龙佳生态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漳州台商投资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上海同济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厦门国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项怀忠、原审第三人厦门百利达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龙海龙佳生态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上海同济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6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厦门国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厦门国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国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厦门国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许莹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