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21执862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绿森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2324号山水名居A座1205座。
法定代表人:胡海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如心,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蒲智明,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县林业和草原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南旅东路765号。
法定代表人:肖昆,该局局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21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于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县林业和草原局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1060307.39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县林业和草原局应负担的执行费13003元的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县林业和草原局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县林业和草原局应当履行义务范围内的相应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买彦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