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执保2326号
申请人: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307584995H,住所地天台县始丰街道永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孙尚泽。
被申请人:江苏××××有限公司,地址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谭××。
被申请人:谭××,男,1976年11月11日生,住无锡市南长区。
被申请人:费××,男,1977年4月27日生,住南京市白下区。
被申请人:张×,男,1977年8月21日生,住苏州市。
申请人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有限公司、谭××、费××、张×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有限公司、谭××、费××、张×银行存款37987.9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有限公司、谭××、费××、张×银行存款37987.9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秦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潘家嘉
书 记 员 钱 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