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02民初8103号
原告:***,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安徽云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鲁班紫荆花园18号楼2单元3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N2LJBOD(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云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高丽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