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91民初1995号
原告:徐州众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荆山路**。
法定代表人:李永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佳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汉王村**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众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佳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江苏佳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为原告的保全申请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苏佳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柴修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