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财保269号
申请人:江苏佳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勇。
委托代理人:雷三恰。
被申请人:北京华录乐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
法定代表人:武京平。
申请人江苏佳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录乐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录乐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洪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