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3032号
原告:王秀东,男,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化东,新沂市钟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葛艳斌,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徐州昌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资金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刘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佳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汉王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洪淘,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森森,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秀东与被告葛艳斌、徐州昌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佳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王秀东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秀东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秀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王秀东负担。
审判员 王**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陈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