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佳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王秀东与葛艳斌、徐州昌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3032号
原告:王秀东,男,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化东,新沂市钟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葛艳斌,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徐州昌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资金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刘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佳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汉王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洪淘,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森森,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秀东与被告葛艳斌、徐州昌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佳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王秀东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秀东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秀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王秀东负担。
审判员  王**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陈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