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美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瑞美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方县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21执236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瑞美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镇年丰路**金融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734495452F。

被执行人:大方县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红旗街道办事处石关村农旅集团**用代码:91520521594191915U。

关于浙江瑞美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方县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521民初5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大方县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浙江瑞美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0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19年8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一年期,LPR为4.25%的标准予以计算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2020)黔0521民初573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大方县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大方县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大方县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大方县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大方县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查明事实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瑞美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如其对本院查明事实及执行结果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听证。申请执行人浙江瑞美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也不能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1执23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实伦

审 判 员 张 平

审 判 员 阿 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毛震宇

书 记 员 陈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