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050号
原告:****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经济开发区金能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675540806A。
法定代表人:李嗣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迅,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绪乾,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瑞美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巿南浔区南浔镇年丰路1388号金融中心1106室。
法定代表人:钱斌。
被告:扬州祥顺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巿送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吴金桂。
原告****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瑞美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祥顺金属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三项诉讼请求更为“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9月23日,原告****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 判 长 徐 雁
人民陪审员 欧林宏
人民陪审员 马庆文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鎏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