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91财保143号
申请人:浙江瑞美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年丰路1388号金融中心1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734495452F。
法定代表人:钱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建峰,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斐燕,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湖州中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美泉宫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6845028872。
法定代表人:金剑平。
申请人浙江瑞美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2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瑞美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湖州中奥置业有限公司存款1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俊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佳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