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民1202民初379号
原告常华钦,男。
委托代理人**,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黄河明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华钦诉被告三门峡市黄河明珠(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华钦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华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常华钦负担。
审判长徐曼
人民陪审员*健
人民陪审员***
二0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