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1民初64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铝镁涂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马燕,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欧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毕兴才,总经理。
原告四川铝镁涂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欧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1)川0121民初64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欧亿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6494.07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四川铝镁涂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铝镁涂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欧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2021)川0121民初64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四川铝镁涂幕墙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四川铝镁涂幕墙材料有限公司现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欧亿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金额为276494.07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福彪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治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