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欧亿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铝镁涂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欧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1民初642号之一

原告:四川铝镁涂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马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本慧,四川罡兴(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欧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毕兴才,总经理。

原告四川铝镁涂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欧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四川铝镁涂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铝镁涂幕墙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铝镁涂幕墙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4元,由原告四川铝镁涂幕墙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福彪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治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