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21民初3282号
原告:四川欧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南充市顺庆区平城街39号11幢3层。
法定代表人:毕兴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文静,女,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成信天府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天府新区仁寿视高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蓝文才。
原告四川欧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成信天府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原告四川欧亿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欧亿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琴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吴俊鹏